端维观点∣建工领域建设单位代为履行问题解析
在建设工程领域,建设单位(以下称“甲方”)为推进工程进展,或解决施工单位资金不足,不能及时获得施工材料等问题,便会常常介入到施工单位(以下称“乙方”)与材料供应商(以下称“丙方”,主要指“乙供材”)的履行中来:其或单方出具承诺,或与丙方,甚至或与乙、丙方三方签署协议,表达自甲方应付乙方工程款中代付丙方材料款的意思;或在乙方向其出具的付款委托书上签署同意接受委托的意见。对此,建设单位(甲方)应对材料供应商(丙方)承担何种责任呢?现结合日常所遇情形进行解析:
一:甲方、乙方、丙方签署协议,约定由丙方继续向乙方供货,如乙方到期未(能)履行,则由甲方在应付乙方工程款中直付丙方。
解析:甲方意思表示应当属于担保,即在乙方到期未(能)支付丙方材料款后,丙方可向乙方主张支付材料款,向甲方主张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甲方所应承担的担保责任方式、期间应根据协议约定来判断。甲方担保责任范围是在丙方债权成就同时向甲方主张时,甲方所欠付乙方的工程款范围。
二:甲方、乙方、丙方签署协议,约定乙方已欠付丙方的材料款,待甲、乙双方结算后,由甲方自其应付乙方工程款中代扣代付。
解析:甲方系作为协议一方主体参与,不能被认定为第三人代为履行,甲方应对其承诺承担义务。即在丙方债权确定以及甲方应付工程款义务成就后,甲方作为债的加入方,应当向丙方承担付款责任,当然,甲方在责任范围应以其欠付乙方的工程款为限(具体以何时起所欠付的工程款为限,应根据协议约定判断)。同时,乙方作为原债务人,在没有免除其付款义务的情况下,仍应作为共同债务人向丙方承担责任。
三:乙方向甲方出具付款委托,委托甲方将应得工程款由甲方转付丙方,甲方接受委托对此签署书面意见表示同意。
解析:如甲方接受委托付款的意思表示被证明是向丙方所作出的,那么,甲方未按委托履行,应向丙方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责任类型和范围应依据委托书内容判读;如甲方接受委托付款的意思表示是向乙方所作出的,则甲方仍按建设工程合同中所约定付款义务约定内容向乙方承担合同责任。
四:乙方向丙方出具承诺或单方向甲方出具委托,表示材料款由甲方自应付乙方工程款中代为支付,甲方未作出意思表示,签署意见的。
解析:甲方作为第三人,因未给予丙方或乙方承诺的意思表示,故对于乙方和丙方的义务履行而言,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范畴。如甲方未代为履行的,仍应由乙方向丙方承担合同责任。